说起来的话,战争与人性的问题还是人类伦理道德的一个分支学科,"战争伦理学".
首先要指出的是,人性作为一种人格的体现或者说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战争中的"人性"则更应当是种有意识的自我约束,体现文明的进步。
说战争中人性问题,这个课题大的有点吓人。
简单的归纳一下,部族战争时期,人性体现于是否将对方部族当成“人”,大部时间中,是把对方当猎物的,而本部族缺少女性时需要补充时,会把对方的年青女性当作同等的“人”来对待,抓回来以后会被“分配”,但会受到本部族人口的相等或近似待遇,有时候也会把幼童直接补充到本部落的人口中。而成年的战士 ——一般都是干掉。
在这一阶段,人性的适用范围是部族以内,而事实上很多部族都没“养老”的概念,老人或被抛弃或被放逐(除了部族长老或者祭祀),所以对敌的人性根本无从谈起。
奴隶制战争期间,本身的社会结构就决定了奴隶主——奴隶之间的对立,敌对国大部时间都把对方的人当奴隶,一般情况下都要求永决后患,所以战士除非可以控制否则杀掉,会形成反抗势力的王族杀掉,这一时期的人性作用范围只包括本国的同阶级。伽太基人被屠发生这个时期,而白起坑俘——是在这一时期与封建社会的过渡过程中。
封建社会要相对好一点,这里指的是封建国家封建国家之间,或者封建国家与周围相对弱小的游牧部族之间。部族之间参照奴隶战争。而游牧部族与封建国家或农耕部族之间——游牧部族根本就是文明的蝗虫——蒙古帝国的横扫欧亚就发生于这时期。
封建社会比对奴隶社会的明显进步体现在,法律也开始有限的保护底层人群——包括仆人或长工,但家奴大部分不在此列。
这个时候中世纪的西方战争中一般不会伤屠杀战俘,东方也很少(封建国家之间,封建国家对游牧部落之间),游牧部落对封建国家则相反,五胡乱华,蒙古人和清八旗对汉人的屠杀发生于此期间。所以这里就已经出现了一个理论,在战争中的人性,前题的问题在于——是否把对方当做同等的人或者相对地位较低的人。
资本主义初期(大航海时代),“奴”对于本民族之内已经消失,法律对“人”的保护已经有了普适性(人包括:本国人,本民族人,受到承认的非本国人与非本民族人),这时候杀人要找理由了——所以西班牙人把美洲土著带到了凡帝冈——而凡帝冈的回答是——类人(像人但不是人),于是整个欧洲对南美部族有了发动战争以及屠杀的法理依据——他们不是人!
所以上面说的那个理论更加的清晰,人性的适用范围实质上就是对敌对方在“人”这个概念上的认同度。
再后一点有一个现象出现了,贬运黑奴——实质上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归定不允话贩奴,但利益与金钱是贩奴者的信仰,而对已成的事实因为受益者集团的强大人性则无力作为。
——直到南北战争爆发——废除黑奴与黑人地位进步如果分开看的话前者成功了而后者如今还在继续,但从全世界来说,基本上,“人”的对等性已经产生。
历史继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战争中的人口流失使人们开始关注战争中的屠杀行为。于是代表着人类理性的代表产物——日内瓦公约产生。
虽然这个公约建立在国际关系之上且没有强势的监督体系,但做为人性发展的标志性里程碑,它至少使参战的国家与军队有了约束。
二次大战,英、法、美、德、苏之间的交战,屠杀行为已经受到了控制,这是大范围内的。
第三帝国对犹太人基本上是定罪的。纳粹的教义之一就是犹太人即原罪。即然是罪恶的根源就要清理掉。
卡庭森林的屠杀苏联人大部分是从政治上考量——复仇和嫁祸,苏军对德国人的报复也是出于仇恨,但在他们的战争中,这是应当谴责的现象,但不是整个战争的主流。
而日本方面——我在另一篇文章里分类的:
引用:
战争有其残酷性,对敌方平民的态度,依残酷的呈度,我概括为:
1、剥夺政治权
2、剥夺经济权
3、剥压生命权
这里有一个向上兼容包含的关系。很明显日军的战争中对中国平民行为是剥夺生命权的。
而政府或者军队对屠杀我将之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政府或军队反对屠杀,且对本方犯有罪行者视为犯罪。
2、政府或军队反对(或不组织)屠杀,但对本方犯有罪行者包庇——做了就做了,不追究。
3、政府或军队鼓励屠杀,并对本方从事屠杀者给予奖励。
所以这一时期日本人做出的事情绝对是泯灭人性——当人性已经发展到这个高度时这种泯灭人性才是受难国对其仇恨或者说难以原谅的来源——尤其是他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认错。
现代社会,在战争中对平民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依旧是这个学说或者这么一群人致力的对象。
美国在南联盟和海湾扔下的大量贫铀弹,在农田中布下的地雷,仍旧在对当地平民产生威胁,人类伦理的发展依旧艰难的前行,而人性与欲望的斗争将永远继续。